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快落实支持大学生创业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教通〔2025〕7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库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集聚和共享优质的创新创业导师资源,切实发挥导师的教育引导和指导帮扶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教育的针对性、时代性和实效性,增强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意思维、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创导师”)由学校聘任和管理,实行择优聘任、动态管理的原则,分为校内导师、校外导师、校友导师,接受张家界学院的管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作。
创新创业导师来源
第四条 创新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专业机构人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学技术等领域聘任,为全校学生及在孵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指导服务。 通过充分发挥导师的引导作用,推动一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成长落地,带动我校大学生高质量创业。
创新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五条 聘任条件
一、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2. 身心健康,热爱创业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自愿从事创业指导工作。
3. 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创业就业政策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规律。
4. 在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一定经历或专业特长,并具有指导经验。
5.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应具备相关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6. 积极参加创业指导活动,能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二、导师的类别:
1.校内导师:由学校热爱创新创业教育的在职教职工组成。优先考虑具有较深的创新创业理论造诣,副高及以上职称并发表、出版过高水平论文和专著的在校教职员工;各级各类就业创业竞赛获奖的的指导老师;具有创业咨询、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方面资质证书的教师;《大学生就业指导》、《创业基础》、《SYB》等课程的授课教师;有能力胜任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或创业项目实践指导方面有突出成就的其他人员。
2.校外导师:(1)成功的创业企业家。(2)行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3)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经营管理等领域专家。(4)其他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3.校友导师:我校校友中有创业经历者。
第六条 聘任流程
一、创新创业教育是全体教师责任。要贯彻落实“三全育人”工作要求,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导师遴选主要采取自荐、单位推荐和邀请等方式。申请人填写《张家界学院创新创业导师认定申请表》(附件),经“张家界学院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专班”审核, “张家界学院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发放聘书,列入学校双创导师库,聘期三年。
三、双创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1.本人自主申请不再担任双创导师的。 2.以双创导师名义,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或有损政府公信力、学校声誉活动的。 3.泄漏学生个人信息或创新创业项目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双创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之条件的。
创新创业导师的职责与权益
第七条 双创导师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性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讲座辅导。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创客沙龙、素质拓展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指导活动,帮助青年大学生掌握创新创业方面的政策和知识。
二、咨询服务。为大学生提供企业注册、法律咨询、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制定、技术研发、团队建设、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及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咨询。
三、项目指导。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商业计划书撰写等,参与项目评审、论证、辅导及跟踪帮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
四、课题研究。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调研和研究,了解大学生创新创业现状,发表论文或撰写调研报告,为学校提供政策性建议。
五、教材编写。主持或参与编写大学生创新创业方面教材。
第八条 双创导师参加讲座辅导、项目评审、师资培训、创客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教育活动,由活动具体组织部门支付相应劳务报酬。 校外双创导师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发放一定的劳务报酬。 校内双创导师开展大创项目指导、学科竞赛指导等,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报酬和奖励;开展讲座辅导的,根据职称和讲座时长,按照8学时/场的标准学时给予工作量认定。
第九条 双创导师可优先获取学校创新创业基地入驻项目详细情况和相关科技成果资源清单,可优先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开展业务合作或进行相应投资。
双创导师考核
第十条 聘期结束前,双创导师从德、能、勤、绩等方面撰写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总结报告。经“张家界学院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评定,考核合格者予以续聘。
附 则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行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做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双创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 双创导师在履行导师职责以外的一切活动与学校无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双创导师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张家界学院支持大学生创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